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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8-03-20
文号:

(教厅综200124 2001119日发布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我部制定了《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性教育类和挂靠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类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基金会以及校友会等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 教育部主管的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并接受教育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   

  第四条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教育部对其主管的社团实施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督。

  第五条 教育部办公厅是教育部主管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教育部相关业务司局是教育部主管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重大活动的审批,并协助办公厅办理社团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接受社团挂靠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指导社团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查

  第八条 筹备成立的社团,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社团成立要符合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不得成立与已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除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有与学科或专业相关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等单位作为挂靠单位。

  第十条 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文件报送教育部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筹备成立社团: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筹备的社团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的社团,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所通过的章程,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之内向挂靠单位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团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社团修改章程,自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十六条 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须由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社团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社团申请注销后,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的,其剩余财产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社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挂靠单位应设立社团管理机构或指定1名以上现职人员负责管理社团工作。对所挂靠的社团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报批社团编制;

  (三)审核、报批社团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四)指导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五)审查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社团的涉外活动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指导社团的日常工作;

  (六)审核、报批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经济实体;

  (七)组织社团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八)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九)指导和管理社团的党建工作;

  (十)监督、检查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社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和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二)常设办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三)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须征求挂靠单位的同意后,报教育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局批准。

  (四)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报送年检工作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的审计。年检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须经挂靠单位进行初审,经教育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局审核,报民政部接受检查。

  (五)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的变更,由挂靠单位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报教育部办公厅及相关司局批准,到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并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七)兴办的实体须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教育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局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民政部备案。社团对兴办的实体应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涉外活动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教育部办公厅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除特批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担任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实需要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内地社会团体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交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

  (五)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申报境外捐赠的来源、用途及境外捐赠者的政治态度;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必须申报合作研究的题目、研究计划、境外合作研究者的政治背景、成果形式及用途;人员出访必须申报出访目的、出访国家、接待单位的背景材料;召开国际性会议必须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的政治背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关于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报送工作总结的通知

(教育部社团办20041130日)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及挂靠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部社团工作发展,深入了解和掌握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工作情况,总结社团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社团管理工作水平,加强社团工作宏观指导,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决定,请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每年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结的内容

  1.结合国内外形势,加强理论和业务其他重大会议活动情况;

  5.工作中好的工作思路,先进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成功的经验。工作上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问题和克服困难的办法等情况;

  6.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结合工作实际发挥自身桥梁和纽带作用的情况;

  7.与挂靠单位工作联系和工作沟通情况;

  8.对今后社团工作及事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二、工作总结的格式

  1.工作总结用word编辑;

  2.工作总结标题:хх(社会团体名称)хх年工作总结,标题字号用“小2号字”,字体用“黑体”;

  3.工作总结正文字号用“小3号字”,字体用“宋体”,字形用“常规”,字间距用“标准”,行间距用“单倍行距”;

  4.工作总结落款:社团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时间;

  5.工作总结用A4纸打印,页码位置“居中”。

  三、工作总结报送时间

  2004年工作总结,于2005115前报送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今后每年的工作总结,于当年1220日前报送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各社会团体要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总结这项工作,要站在促进社团工作发展、提高社团工作水平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态度,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2.请各挂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与所挂靠的社会团体取得联系并督促其(每年)完成工作总结;

  3.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要条理清楚,语言精练,重点突出;

  4.请各社会团体每年按时、按要求将书面工作总结和电子文档(软盘)报送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挂靠单位;

  5.请各社会团体,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不断地收集工作资料,积累工作数据。重大研究项目、会议活动等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为年终工作总结打好工作基础,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每年1月中下旬,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通报工作总结完成情况,表扬先进,对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的社会团体举行批评。

  特此通知。

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关于通过电子信箱发送有关社团工作公文的通知

(教育部社团办20041213日)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及挂靠单位:

  在各社团及挂靠单位的大力支持下,11月中旬,通过“电子信箱”发送公文测试工作已圆满结束。日前,我办已通过“电子信箱”向各单位发送了“教育部社团工作通讯”等5个文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办决定,从200511日起,有关社团工作公文(不涉密文件、通知等)将通过“电子信箱”发送,原则上不再以邮寄的方式发送纸质文件。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要充分认识工作方式转变的重要意义,重视做好这项改    革工作;

  2.为适应工作需要,各单位要配备计算机并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计算机能力的水平;

  3.各单位要经常查看“电子信箱”,并建立从“电子信箱”接收文件的工作制度;

  4.社团与挂靠单位之间,应建立相互沟通情况的工作机制,从“电子信箱”收到文件后,要做到能及时相互通告情况;

  5.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电子信箱”的问题,文件收不到或收不全的问题等,请各单位及时与我办联系;

  6.请各社团,于1230日前,将具体负责“电子信箱”同志情况(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盖单位公章)报挂靠单位;

  7.请各挂靠单位,汇总整理挂靠社团负责“电子信箱”同志情况以及与你单位具体负责“电子信箱”同志情况(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盖具体单位公章)一并,于2005110前报我办备案(挂靠社团原始材料一并报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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