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办厅函〔2015〕47号
部内各司局:
为规范教育部主管全国性学术类社团的登记成立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主管全国性学术类社团登记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5日
教育部主管全国性学术类社团
登记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主管全国性学术类社团的登记成立审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主管全国性学术类社团的受理范围为:
部直属高校、省部共建高校或部直属单位,以及在以上单位工作的学术科研工作者;不在以上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与其联合发起。
第三条 申请由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之相关条件。
2. 发起人若为自然人,应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及学术影响,一般应在教育科研机构担任正高级职称;
3. 发起人若为法人单位,一般应具有所对应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培养三届以上博士研究生。
4. 获得至少3名以上本学术领域知名专家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四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团申请,优先考虑支持:
1. 社团的学术研究直接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紧密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迫切需求,经评估能够研究和提供解决国家重大战略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具备成为一流智库潜质的。
2. 具备新兴学科特点,有利于交叉学科平台建设的。
第五条 登记审查工作按照依法、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由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团办)协调组织。
第六条 登记审查的规范程序是:
1. 发起人(发起单位)按《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社团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参照社团管理有关法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 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交由相关司局(单位)委托至少3名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社团宗旨、业务范围、社团发起人及挂靠单位的业务水平等事项进行审查,综合评估社团登记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性,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准予登记成立的意见。
3. 对于涉及面广、情形较为复杂的社团登记审查,可由社团办召集有关司局进行集中论证审议。
4. 登记审查获得通过的,报部领导审批后,以部函形式报民政部。未获通过的,由社团办告知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并返还申报材料。
登记审查工作应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社团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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