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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8-03-20
文号:

教办厅函〔201639

教育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

  近期,我部陆续收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个别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举办活动和进行网络宣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变更事项不能按规定登记备案、对分支机构监管不力、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打着教育部的旗号开展活动,混淆视听,损坏教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举办与本社会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必须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必须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不得以教育部名义或变相以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下属教育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允许不得以教育部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等名义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名称。

  四、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办事,按章办事,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五、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全程监督合作项目,切实履行职责。

  请各社会组织对照上述内容及相关事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即刻整改。对违反行为规范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20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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