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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8-03-20
文号:

(发改价格[2003851号 2003730日发布施行)

民政部:

  你部《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函》(民函[200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此,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中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二、由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程序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程序简化,因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元;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收取的登记费收入,应按照(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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