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中国教育会计学会!2017年11月21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社团组织

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8-03-20
文号:

(民函[2004270  200410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38日经国务院颁布并于6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基金会管理条例》未作明确的界定。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以上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源网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北京城市学院1号楼2层 邮编:100086 电话:010-6234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