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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专委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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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教会[2024]第028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专委会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10月12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 

                                 2024年10月21日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专委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委会是根据教育会计及相关领域的管理、应用和技术发展需要,依照相应程序,由学会批准设立的内部专业学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受学会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教育会计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资格认证、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提升教育财务治理水平,为教育财会管理者能力提升提供帮助。专委会坚持学术上的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专委会须遵照本办法及学会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委会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和重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一)申请。10名及以上相关领域的学会理事可联名提出设立专委会的申请。申请者须向学会学术研究部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成立专委会的定位、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内容、发展现状、成立该专委会的必要性以及专委会成立后的活动方式,并须说明是否和学会已有专委会形成专业互补关系等(申请表见附件1)。学术研究部可根据学会整体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设立新专委会的动议。

(二)审核。学术研究部收到设立新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专家对新专委会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审核通过后报秘书处提交会长会议审议;对审核未通过者,由秘书处告知申请人。

(三)批准。学会会长会议对拟设立专委会的申请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设立该专委会。不同意设立的,由秘书处告知申请人。

(四)筹备。会长会议同意设立申请后,学会秘书处会同学术研究部成立筹备小组(成员3-5人),负责专委会筹备和选举专委会领导机构。筹备小组的工作包括:

(1)发布消息、接受申请。在学会刊物和网站上发布消息,接受会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成为该专委会委员的申请。

(2)审核委员申请资料,确认委员资格。委员须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3)选举专委会领导机构,选举结果报学会会长会议批准。

第五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向学术研究部提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经学会会长会议通过。秘书处须在会长会议决议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到被更名或合并的专委会。

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设立专委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专委会的撤销或重组

(一)专委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提出撤销申请,一是专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学术研究部提出撤销申请。二是学术研究部根据学会工作调整等情况可直接向会长会议提出撤销申请。

学术研究部提出撤销专委会的情形包括:

(1)学会根据教育财务改革情况进行工作调整;

(2)专委会连续2次未通过学会的评估;

(3)专委会的委员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20人的最低人数;

(4)专委会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专委会在出现以上情况且无法改善。

撤销一经会长会议批准后,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到该专委会,该专委会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

(二)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其他专业领域所涵盖时,学术研究部可提出重组该专委会的动议,报学会会长会议审议。

(三)会长会议决定重组专委会后,由秘书处开展重组工作,主持选举该专委会的领导机构。

第三章 专委会委员

第七条 专委会设委员、常务委员。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

(一)专委会委员是专委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本人或所在单位必须是学会会员。委员代表所在单位参与专委会的工作。委员构成应考虑地区分布和研究机构委员的比例。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专委会,可以考虑吸收1-2名企业人士作为委员。

(二)专委会委员实行准入制。专委会委员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相关岗位职务。

(2)近3年在核心期刊(含《教育财会研究》)至少发表1篇与本领域相关的学术文章。

(3)在本领域工作表现突出(如:获得专利证书或省部级以上及本学会表彰等),且有2名本专委会委员推荐。

(三)申请专委会委员资格须填写专委会委员申请表(申请表格见附件2),并得到2位该专委会在任委员推荐(新成立的专委会由委员所在单位的1名理事或者常务理事推荐),方可成为专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

(四)专委会委员实行动态调整。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职或连续两次缺席专委会组织的学术年会、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或秘书长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专委会委员资格。当委员有一次未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时,专委会秘书长有义务提醒相关委员。

(五)每个专委会的委员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不超过40人。

(六)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课题研究;

(3)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七)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2)热心专委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

(一)专委会常务委员是专委会决策机构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超过专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常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他常务委员由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得票多者当选。

(二)常务委员任期与专委领导机构相同,可连选连任。如有常务委员退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在本任期内是否增补缺额。

(三) 常务委员应亲自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席的可以授权委托相关人员参会。连续两次无故未参加会议,视为自动退出常务委员会。退出后,如符合委员资格,仍可保留本专委委员的资格。

第十条 会员单位委员人数

会员单位可推荐人员加入专委会。同一会员单位在每个专委会的委员数不超过1人,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2人,同一会员单位最多只可参与3个专委会。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专委会委员应考虑省域覆盖和人员结构因素,委员来源逐渐做到省域全覆盖;人员结构做到基础教育管理一线工作者、中小学校财务主管及高校专家兼顾。

第十二条 为加强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各专委会可视研究需要,筛选出在该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学术型专家和1-2名企业界的技术型专家。学术型专家和技术型专家只能担任专委会委员。

第四章 专委会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一)每个专委会依托一所在相关领域拥有学科优势或是实践领先的学校设立秘书处,所在单位须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兼职工作人员。

(二)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3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是本领域较资深的专业人士,且已在本专委会担任委员2年以上(新设立、重组和合并的专委会不在此限)。

(三)秘书长在专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专委会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为便于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原则上应由秘书处的依托单位推荐并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产生;因工作需要,专委会可设不超过3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是本领域专业人士。副秘书长由主任和秘书长共同提名,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四)专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为专委会决策机构,对学会负责。

第十四条 领导机构换届与调整

(一)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换届由换届工作组(学术研究部会同学会秘书处组成)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换届工作。专委会换届和学会理事会换届同步,且在学会理事会换届后45天内完成。新成立专委会及重组的专委会选举,按秘书处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原则上不互相兼任。选举前,须由换届工作组对专委会参加会议委员的选举资格进行确认。选举顺序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者当选。

(三)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由学会会长批准并签发聘书。

(四)任期内调整。专委会主任调整由学术研究部提出建议,报学会批准。专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由专委会主任提出建议名单,学术研究部审核、学会批准并下发文件。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的任期和届中更换

(一)专委会领导机构任期为每届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二)专委会主任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宜继续担任该职务,可由会长免去其职务,会长可依据得票从高到低的次序任命一名副主任代任或指定一名代理主任。

专委会秘书长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宜担任秘书一职,可由学会会长免去其职务,并指定一名该专委的副秘书长或者委员代理秘书长,直至专委会选举产生新的秘书长。

(1)因身体健康、出国半年以上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职;

(2)有违反国家法律、学会章程、学术道德不端及其他不宜担任主任、秘书长的情形;

(3)所在专委会连续两次被评不合格。

继任的主任和秘书长的任职至当届专委会任期届满为止,该继任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第十六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专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专委会的工作,并对外代表本专委会;

(二)主持召开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制定专委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学术研讨会。

(三)领导和组织专委会开展调研工作,根据学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好年度线下调研工作;研究确定课题指南、做好课题立项、课题管理、验收及成果推广等工作;组织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研究报告。

(四)审批专委会财务收支计划,审核财务报销手续;

(五)签署专委会有关文件;

(六)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术研究部和学会秘书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专委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和学会学术研究部、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

(二)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的收支,票据由主任审核同意;

(三)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负责档案的保存;

(四)专委会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五)其他由专委会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工作组。工作组仅为专委会工作方便而设立的内部组织,对外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专委会活动

第十九条 专委会应精通本专业领域政策要求,掌握相关领域管理实践现状及发展趋势,推动政策落地、推广新技术应用、宣传实践创新,不断提高相关领域管理和研究能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学术研究、学术年会、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沙龙等。专委会应至少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成学术研究部调研任务,形成调研分析报告报学术研究部。

(二)凝练本领域立项研究的课题指南,做好命题研究和课题立项评审,指导立项课题研究,组织课题结题工作。组织学会学术年会分论坛及年会论文征集的评审。

(三)每年举办一次专委会全体委员参加的学术研讨会,根据需求可以举办其他形式的学术活动。专委会学术活动可对学会会员开放且收费优惠幅度不低于20%;专委会举办学术活动应遵照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

(四)以电子刊物或印刷方式,向委员发放公开或内部学术交流资料;积极组织力量研究出版公共产品,指导学校、服务战线。

(五)按学术研究部要求,每年撰写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含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学术研究进展及成果、未来工作展望等内容。

(六)承担学会学术年会任务和参与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专委会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专委会工作会议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向学会秘书处报送通讯稿,并形成由主任签发的会议纪要,及时报学会秘书处并专委会存档。

第六章 专委会考核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会每年下半年组织召开专委会工作汇报会,各专委会主任在会长扩大会范围报告本专委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大会给予评价意见。各专委会每年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学术研究部。学会对优秀专委会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委会提出整改意见。专委会考核细则由学会学术研究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经费财务管理

学会根据学术研究部年度评估结果,每年年初为每个合格以上的专委会提供5万元的运行经费,同时对被评为优秀的专委会另给予2万元运行经费奖励。专委会所有活动的财务收支,均由学会秘书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专委会各项支出在学会报销。专委会未经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账户或者将经费存放在学会以外的其他机构。专委会不得向学会会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如开展有偿服务活动须事先向学会秘书处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字样和学会会徽。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专委会活动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和学会的其他规则相冲突。专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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