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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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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教会[2024]第027号

各分支机构: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10月12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 

                                 2024年10月21日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会、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会、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总会”)为更好履行职能,按照专业或领域,经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三条 分会工作接受总会秘书处的管理、监督,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分会要规范使用名称,统一使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名称。严禁使用其他名称开展活动。分会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会的设立、变更、撤并及注销

第五条 总会根据教育财会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分会的设立和调整,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基本条件:

(一)有牵头单位和牵头发起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要求的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总会已有分会的业务没有明显交叉;

(五)有15个以上发起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会应向总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设立申请报告》,应包括设立理由、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发起单位书面证明、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设立申请表》;

(三)《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负责人备案表》,表中包括拟任主要负责人及秘书长的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分会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

需由牵头单位和牵头发起人提议,组织15个以上本领域或专业的单位会员作为共同发起人,向总会秘书处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审核

总会秘书处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形成初步意见提请会长办公会讨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拟设立的分会与已设立的分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2、拟设立的分会活动内容超越了《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设定业务范围;

3、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批准

总会会长办公会对拟组建的分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结果由总会正式行文批复。

(四)成立

在共同发起人基础上组建筹备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相关组建工作,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定分会发展思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成立大会的,由筹备组向总会秘书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60日。未经批准擅自逾期的,将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成立大会召开前15日,筹备组须将会议材料报总会秘书处,内容包括:会议申请、筹备工作报告、分会理事、常务理事、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等。

(五)备案

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分会秘书处报总会秘书处备案。总会秘书处向完成备案的分会正式行文确认分会成立。分会成立后,可正式以该分会名义开展活动。筹备期间,可以“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筹)”开展活动。

第九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总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合并、重组、撤销等处理措施

(一)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二)用不规范名称或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一年内不开展活动;

(四)为其他单位代收、代管款项;

(五)擅自刻制印章或遗失印章;出租、出借分会印章;违规使用印章;

(六)未按《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规定换届选举;

(七)擅自举办对外合作活动、出版等,签署对外合作协议、出版合同等;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等行为。

第十条 经总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撤销、合并、重组的分会,由总会秘书处按照《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要求进行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分会因业务开展需要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秘书处挂靠单位等,须向总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由总会秘书处提请会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二)《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变更名称申请表》;

(三)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负责人(包括正副会长、秘书长等),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包括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负责人备案表》;

(三)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教育学会计会分会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报告》;

(二)《中国教育学会计会分会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表》;

(三)新的挂靠单位为分会秘书处提供人员、办公场所等必要条件的书面文件;

(四)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分会申请注销,应填报《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注销申请表》,由总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即秘书处动议、会长办公会决定、常务理事会投票通过。成立清算工作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分会印章、印发撤销文件、发布撤销公告。

第三章 分会的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分会的主要职能:

(一)开展所属领域、专业的教育财经理论研究和实践问题探讨,提出解决的途径和措施;

(二)发现、提炼典型经验,组织交流研讨;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反映本领域、专业的问题与需求,提交调研报告;

(四)组织本领域的专业服务和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分会的基本权利:

(一)组织开展总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参加总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二)通过总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按照《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发展和管理会员。

第十八条 分会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不断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二)维护总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总会领导和监督检查,执行总会决议,完成总会交办的任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服从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在党建及业务工作方面的指导;

(六)未经授权,不得开展超出批准范围的活动。

第四章 分会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分会根据自己的规模和工作需要建立与本分会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治理机构,报总会审定。分会按总会章程规定进行换届。

第二十条 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分会会长为分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业务能力强,有较高学术声誉;

(三)热心分会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担任分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职务的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一岗位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兼任分会领导职务,须按照所在单位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 分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决定分会重要事项,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要严格控制规模,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发展会员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以分会名义向总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说明发展会员的必要性和拟发展会员的详细情况,征求总会意见;

(二)总会秘书处对提交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经会长审批通过后,将审核意见通知相关分会履行分会内部决策程序。

(三)分会秘书处将决策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上报总会;

(四)总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总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对新入会的会员单位进行批复,相关单位即可以会员单位身份参加相关活动,并履行会员单位的义务。

分会原则上不发展个人会员,确需发展的需履行审批程序。个人会员届满后,会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二十四条 分会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名称可称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分会届满须进行换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换届的,须在届满前2个月向总会提交延期换届的申请,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六条 分会换届前,应提前40日将拟担任下一届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报告,总会书面批复意见。提前30天将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总会秘书处,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

第二十七条 分会召开换届大会,通过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表决同意的票数需达到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总会备案,并抄送分会正副会长单位。

需要更换秘书处时,上届秘书处需将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分会秘书处。

第五章 分会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会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须向总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3月31日前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分会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总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所有分会秘书长和联系人必须保持联系畅通。因工作原因出现人员调整的,须第一时间向总会秘书处报备。

第三十条 分会开展对外合作、出版书籍、召开学术年会等重要活动或决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会秘书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相关活动总结或会议纪要报送总会。所有上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形式。分会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会名义的刊物,以及分会设立的网站等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总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会对外开展合作活动须经总会同意或授权,方可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未经总会批准或授权,分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会不得以分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若因工作需要,确须签订合同(协议)的,由分会起草合同,经分会会长审批同意后报总会审核,以总会的名义对外签署。分会要承担合同履行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因合同履行不当出现合同纠纷的,由分会负责解决。

第六章 分会印章、财务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会印章须按国家规定由总会统一制作。印章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办法,擅自使用,将追究责任。分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须报总会备案。印章遗失,要及时向总会提交分会会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并做出深刻检查,总会将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要求执行。分会财务由总会秘书处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 分会财务管理的主要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分会的资产;

(三)分会的财务收支纳入总会统一核算和管理,总会根据分会的规模及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核批分会财务预算;分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计入挂靠单位、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四)分会财务预算须经总会秘书处批准,每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当年财务预算,总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外支出,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原则上不予报销;

(五)分会会费标准按照总会标准执行,当年会费当年缴清。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会员单位直接向总会秘书处缴纳会费并由总会秘书处开具会费收据;

(六)对无工作计划又无经费预算的,总会将不予核报开支费用;

(七)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分会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总会对分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会每年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情况;按照《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履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情况;以前年度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4年10月12日经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4月1日起试行的《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教会〔2019〕第0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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