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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会员单位(个人)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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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教会〔2023〕第023号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学会的向心力、凝聚力。学会制定了《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会员单位(个人)表彰办法》,已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

                           2023年12月1日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会员单位(个人)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学会的向心力、凝聚力,激发会员单位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能力,鼓励会员单位财经人员(财会、资产、采购)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是指表彰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学会工作中积极、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表彰方式为荣誉表彰。

第三条 表彰范围:本办法表彰的单位及个人为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的财经人员。

第四条 评选原则

(一)注重实绩、示范引领:鼓励会员单位及财经人员,在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助力发展,同时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与学会活动,发挥示范作用。

(二)规范程序、择优表彰:建立自主申报与民主推荐、会员单位与分支机构分别审核把关、专家评审与会议审议决策相结合的评审机制,体现公平公正。

第五条 表彰项目设置

设置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类。

(一)集体奖:设立两个奖项,两年评选一次。

1.“先进会员单位”奖。对在本单位财务管理中,促进政策落地、应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有创新举措,在学校财务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学会各项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表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10%

2.“先进地方学会”奖。以省(区、市)教育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地方学会)为对象,对管理规范、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且热心总会工作的地方学会给予表彰。表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地方学会总数的20%

(二)个人奖:设立一个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先进个人”奖。对在本单位财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单位财经人员给予表彰。表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会员单位财经人员总数的3%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会员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积极促进政策落地、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先进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有创新举措,并取得显著成绩,经过实践证明有明显作用和效果、具有一定推广价值。或有创新实践案例,在国家级社团组织或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含分支机构)等学术会议进行交流分享;

2.热心学会工作,遵守学会章程,履行会员单位义务。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学会的课题申报,获得立项并通过学会组织的课题验收;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业务活动,主动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学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二)“先进地方学会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按照民政部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发挥学会功能,积极组织开展学会工作,助力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成绩突出;

2.遵守总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单位义务,主动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学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科研申报、文章发表、期刊订阅等),为推进学会工作提供支持。

(三)“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廉洁自律;

2.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先进技术、推动管理创新、解决实际问题方面成绩突出。或有创新实践案例,在国家级社团组织或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含分支机构)等学术会议进行交流分享;

3.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课题申报,获得立项并通过学会组织的课题验收,在期刊发表论文。

第七条 申报及评选程序

(一)集体奖项:中央部委高校会员单位直接向总会申报;其他高校(含高职)、事业单位会员单位向所在分支机构申报,经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向总会推荐;

(二)个人奖项:中央部委高校会员单位负责推荐人选,直接向总会申报;其他高校(含高职)、事业单位会员单位负责向所在分支机构推荐,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向总会推荐;

(三)总会秘书处牵头组织评选工作,评审意见报会长会议审定,结果在学会微信公众号和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八条 表彰方式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向获得表彰的会员单位及财经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附则

(一)获得表彰的单位及个人因伪造变造事迹、隐瞒严重问题或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况,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撤销其表彰的荣誉称号,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三年内不得参加学会的评优、评先。

(二)各分支机构可自行设立奖项,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表彰。表彰办法报总会秘书处备案。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秘书处解释。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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